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四) 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 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 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场次的比赛成绩选择两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 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胜负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游戏方法

第五条足球胜负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指定的14场比赛的胜平负结果。

第六条 所选足球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胜负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一场比赛的3种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14场比赛的结果做出预测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14场比赛的每一种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一注。若购票人对其中某些场次的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第十一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口授预测结果投注,或随机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

(一) 投注单为六个供购票人填写预测结果的独立表格,前五个投注栏为单式投注,第六个投注栏为复式投注专用栏。

(二)购票人可在的前五个投注栏中,任意选择一个填写,复式投注使用复式投注专用栏。但是,在一个投注栏中必须填写全部14场的预测结果,方为有效投注,否则为无效投注。

(三)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

购票人领取兑奖彩票后,须在电脑销售终端进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对如发现兑奖彩票记录的预测结果与本人选择的不符,可要求销售终端立即更换。但是,如购票人未当场提出异议,而电脑销售终端已进行新的售票操作,则无法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因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购票人投注的电脑记录未能列入当期开奖时,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效票;购票人需到原销售终端办理退票手续,按其持有的兑奖彩票面值退还同等金额的现金。中奖与兑奖

第十六条 足球胜负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胜平负结果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第十七条 足球胜负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奖金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三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数额划分办法:

第二十条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在指定报刊上登载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二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奖金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奖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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